國民年金給付 免課所得稅 保費可以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與人身保險合計每人2.4萬元為限

  • 工商時報    A15/稅務法務           2008/11/13【王信人/台北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發布解釋令(請參考文章最下方),繳國民年金的保費可以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與人身保險合計每人2.4萬元為限;國民年金給付屬於保險給付和政府贈與,免課所得稅。

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國民年金年,適用25歲以上無職業的族群,每人每月最高保費674元,每2個月繳一次,目前的保險費全年最高繳8,088元,今年12月起繳第一次保險費,財政部昨天表示,保費可於98 年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在限額內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每人每年扣除國民年金保險、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總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

 

 

 

國民年金給付課稅上可概分為二大類,財政部表示,第一類,領取的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屬於「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第二類,領取的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屬於政府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也免納所得稅。

 

 

 

 

此外,國民年金法規定得以調高營業稅1%做為國民年金的財源,明年會不會加稅呢?國民年金監理昨天表示,目前經費還有300至400億元,明年的費用充足,尚毋須提高營業稅。至於後年的財源問題,等明年才知道是否要提高營業稅。

 

 

 


 

【解釋令原文】

財政部97.11.12台財稅字第09700499660號

國民年金法自97年10月1日施行,個人依該法規定繳納之保險費及領取之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規定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之直系親屬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之保險費,得列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保險費列舉扣除。每人每年扣除國民年金保險、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總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

二、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係屬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至領取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係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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