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海外所得明年起課稅

【2009年9月19日/聯合報/記者羅兩莎報導】

 

財政部宣布,明年起個人海外所得正式課稅。民國100年申報99年所得時,海外所得須納入所得課稅。但官員強調,除了將納稅人條件限定為符合最低稅負條件(即基本所得額須逾六百萬元),還需同時符合四項條件,海外所得才會被課稅,應不致衝擊資金回流。

財政部政務次長張盛和說,四項條件包括:1.海外所得逾100萬元;2.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3.基本稅額(依照最低稅負算出的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依照綜所稅率計算的稅額);4.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小於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同時符合這些條件,海外所得才納入所得課稅。

舉例來說,倘若海外所得為350萬、綜合所得淨額200萬,基本所得額為550萬,因基本所得額低於600萬,海外所得不用課稅。

但若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而海外所得逾100萬,這100萬元的海外所得就要課稅。

財政部說,未來將比較基本稅額和一般所得稅額,採較高金額課稅。此外納稅人若在海外已繳稅,亦可按比率扣抵。張盛和認為,海外所得課稅衝擊有限。

目前國人持有海外基金逾1兆4000億元,明年起海外所得要課稅,銀行業擔心投資人為規避課稅,年底前可能引爆海外基金贖回潮。但財部強調,99年以前投資的海外基金所得不用課稅,明年以後贖回者,也會先減除申購成本及手續費後計算所得。

財政部指出,今年底以前申購的境外基金,若原始取得成本低於今年底淨值,得以今年底的淨值作為基金的申購成本。

 

2.我有海外所得要課稅嗎

【2009年9月19日/聯合報】

 

海外所得課稅明年正式上路,以下是財政部提供的問與答摘要。

一、問:個人海外所得項目和類別有那些?

答:包含:海外的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及其他所得。

二、問:海外所得逾100萬元,是否即須納入最低稅負、課徵基本稅額?

答:不一定,個人基本所得額要超過600萬元的基本門檻。基本所得額包括各類人壽保險及年金保費給付及綜合所得淨額等等。基本所得額若未達600萬元,海外所得不需繳稅,僅需照一般綜所稅率計算稅額。

三、問: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上,就必須繳基本稅額?

答:基本所得額若逾600萬,先扣除600萬,再就餘額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

算出基本稅額後,再跟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按較高者課稅即可。如基本稅額超過一般所得稅額,但有海外已納稅額,可按比率後扣抵。

四、問:在今年底以前買境外基金受益憑證,明年開始贖回,如何計算所得?

答:以境外基金受益憑證贖回價格,減除申購成本及手續費後,計算所得。但在98年12月31日前申購的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原始取得成本低於98年12月31日淨值者,得以98年12月31日淨值作為基金的申購成本。

五、問:申報海外所得如果無法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等證明,如何計算所得額?

答:比照同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財政部核定的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六、問:海外財產交易損失能否從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答: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沒有這項規定。

 

3.海外所得課到稅的人很少

【2009年9月19日/工商時報/王信人報導】

 

財政部次長張盛和表示,明年海外所得日出是課徵「最低稅負」,不是納入個人綜合所得中申報;訂有600萬元免稅額可以減除,且在海外繳過的稅可以扣抵,所以真正會被課到稅的人少之又少,全台灣絕大多數民眾都課不到稅,不要擔心或過度反應。

由於境外基金明年要課徵「海外證券交易所得稅」,外商公司大為緊張,向財政部說,年底恐將引發境外基金贖回潮。財政部表示,真正會被課到稅的人很少,不要急於贖回。

財政部9月18日正式公布,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的申報與查核要點

大陸台商的所得,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規範是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不是海外所得;台灣和中國大陸以外的地區,包括香港、澳門在內的所得,才是海外所得,自99年起實施,100年申報99年所得時適用。

海外所得計入個人最低稅負的基本要件為: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但1年內居留滿183天。二、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以上。

在國外繳過的稅可以拿回來扣抵有上限,是「依比例扣抵」,以免抵到其他的最低稅負的基本稅額。扣抵上限的計算方式為:(基本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海外所得÷基本所得額。

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之年度為,99年1月1日以後給付的海外所得,在給付日年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如果是股票交易所得,指股票買賣交割日年度;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指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

凡是持有海外的有價證券(如股票、受益憑證等),不管是「買入」或「技術入股」,都可以用原始取得成本,或98年12月31日的收盤價或淨值,二者中取其高者,認列為成本。

財政部表示,個人申報海外之一時貿易盈餘、執行業務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及其他所得時,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如果不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比照同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財政部強調,過去因為海外所得免稅,才鼓勵資金外流,未來課稅,是為了租稅公平,對資金回流不會有影響。

 

4.海外台商憂心海外所得被查稅

【2009年9月22日/工商時報/王信人報導】

 

明年海外所得是否要徵收,即將在立法院展開拉鋸戰。許多海外台商在國內保留戶籍,十分擔心資金回流,從明年開始會被追查海外所得。

世界台商商會聯合總會由海外162個地方台商協會組成,日前已透過立委周守訓傳達反對海外所得課稅的聲音,又請立委羅明才9月22日在立法院舉行「排除海外所得納入在最低稅負公聽會」,財政部由次長張盛和代表說明。

世界台商總會表示,將在9月27至29日在台北召開年會,今年有1000人回國出席,將邀請張盛和就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日出課稅發表演說。

世界台商總會表示,由於有些台商在非洲的南非、甘比亞、史瓦濟蘭投資,這些國家提供很好的租稅優惠,台商獲利,在當地繳稅很低,所以如果海外所得課徵最低稅負,並無國外繳的所得稅可以扣抵,變成要繳台灣很重的稅負;而且這些國家和我們有租稅協定,財政部可以透過租稅協定,取得他們在當地的所得資料,財產會曝光。

台商從前總統陳水扁時起就陸續回流,加上今年調降遺產及贈與稅,台商回國買房子或投資,是否明年起,匯回資金600萬以上,就要被納入最低稅負中課稅?

財政部次長張盛和日前掛保證表示,台商匯回「資金」,「不是」所得,當然不是課稅標的,且國稅局不會依此查稅,因為如果根據資金匯回就去查稅,成本實在太高,根本「不划算」。

稅務界表示,海外所得計入個人最低稅負的基本要件為: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或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但1年內居留滿183天。稅捐稽徵機關目前依民法20條,如果有戶籍,就是在台灣有經常住所,確實有海外所得要申報的問題。

會計師建議,如果台商的經濟活動重心都在國外,1年在台灣住不到183天,在海外又賺很多錢,最好的避稅方法就是直接「放棄戶籍」,變成非台灣稅務居民,就不必繳最低稅負。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很多台商目前之所以保有戶籍,主要為保有健保資格,如果生病,就可以回台灣用健保看病;如果台商有享用到台灣的資源,就多少應對台灣繳一點稅,比較合理,總不能一直都免稅吧?

 

5.持美國綠卡的台商應留意雙重課稅問題

【2009年9月15日/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報導】

 

明(99)年起,我國實施海外所得課最低稅負,會計師提醒持有綠卡或雙重國籍的大老闆們,注意雙重課稅的稅務風險。因為透過英屬維京群島(BVI)等第三地國家投資,對我國和美國來說,都屬海外來源所得,美國要課稅,我國也要課稅。

台灣將在明年1月將個人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預計將納入課稅範圍的海外所得,包括薪資所得、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資本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十大類。而當個人海外所得總額達新台幣100萬元時,就必須辦理最低稅負申報,而當國內加計國外的整體所得達到600萬元以上時,則須申報最高20%最低稅負所得稅。

會計師指出,擁有台美雙重國籍納稅義務人,以及具有美國永久居留權的綠卡持有人,所受的影響更大。

依據美國稅法規定,擁有美國公民與永久居留權身分的「美國稅務居民」,每年應就其個人的全球來源所得,向美國國稅局申報美國個人所得稅,若台灣確定明年實行個人海外所得最低稅負制,則在台灣和美國都必須同時申報個人的「全球」來源所得,並在台灣和美國申報書中完整揭露所得。

過去很多大老闆習慣透過英屬維京群島(BVI)等第三地國家投資,但對於台灣和美國稅局來說,BVI的投資收益都是「海外來源所得」,結果台、美兩國稅局都會要求課稅,造成同一筆所得被課兩次稅。即使我與美國各自均設有「國外可扣抵稅額」的規定機制,但因當初是透過第三地投資,會被認為不屬於當地國來源所得,而無法適用稅額扣抵。

 

6.海外所得成本認定標準出爐

【2009年9月15日/工商時報/王信人報導】

 

明年起海外所得將課徵最低稅負,財政部已研擬讓明年申報海外所得時,投資人可以用98年12月31日的收盤價,或原始取得成本價,二者中擇高申報。會計師表示,此舉將可大幅減低今年底海外基金贖回的壓力,但卻可能出現「實賺虛賠」,因為帳面有虧損,擁有抵稅權,但實際有賺錢的情形。

郭宗銘表示,很多海外台商回台上市喜歡先在第三地設立控股公司,再透過控股公司回台上市,明年起海外台商回台上市所發放的股利都屬於海外所得。財政部允許公司在海外繳過的稅,可拿回台灣扣抵,但台商如果透過租稅天堂的開曼群島、或熱門的香港,公司分配股利匯出都不用扣繳,所以股利匯回台灣,也沒有所得稅可以抵扣,對台灣股東不利。

財政部為明年海外所得日出課徵最低稅負,草擬「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核定要點」,即將在近日公布。

後年(100年)申報明年(99年)最低稅負的海外所得,比照國內所得分類方式,分為薪資、利息、股利、財產交易、租賃、權利金、執行業務、退職所得、其他所得…等共10類。

當個人可以舉證海外所得成本費用,財政部會給予核實扣除。如果個人不能舉證成本費用,就以財政部規定的標準計算:

1.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或授權公司使用,取得的對價為現金、或公司股份,以公司股份認股金額的70%為所得額。如果取得的對價為公司發行的認股權憑證者,以行使認股權時,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的70%為所得額。

2.房子或土地,都是以出售的「實際成交價的12%」為所得額。

3.買賣有價證券、其餘財產都以實際成交價的20%為所得額。

投資人投資有價證券或境外基金的「認定成本」,可以在98年12月31日的收盤價或淨值,及原始取得成本,二擇一申報。會計師舉例,取得成本100元,98年12月31日收盤價150元,在99年賣160元,海外所得為10元,100元和150元之間的獲利50元就不計入。但虧損和有獲利的情形並太相同,例如在99年賣120元,帳面上虧30元可抵減另一檔海外基金應稅所得30元,但投資人實際賺了20元。

最低稅負制海外所得成本認定與標準

海外投資

可舉證成本者

不能舉證成本者之所得額

1.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或授權公司使用,取得現金或公司股份

實際售價核實扣除成本,剩餘為所得額

以現金或公司股份認股金額的70%為所得額

2.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或授權公司使用,取得發行的認股權憑證

實際售價核實扣除成本,剩餘為所得額

以行使認股權時,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的70%為所得額

3.房子

核實扣除成本費用

實際成交價的12%為所得額

4.土地

核實扣除成本費用

實際成交價的12%為所得額

5.買賣有價證券或境外基金

以98年12月31日的收盤價(或淨值),及原始取得成本,二者之中取其高者當認定成本,核實扣除

實際成交價的20%為所得額

6.其餘財產

核實扣除

實際成交價的20%為所得額

 

7.匯款給國外子女小心贈與稅上身

【2009年9月15日/工商時報/張國仁報導】

 

天下父母心,父母對子女的愛,若透過金錢表達,事先卻沒有妥適安排的話,後果可能是招惹稅捐機關找上門,屆時連補帶罰的稅金,勢將讓身為父母的相當「心痛」。

台北市吉林路翁姓教授,在民國95年1月6日至26日自其台新商銀外匯存款帳戶,提領存款,分別轉帳匯入蘇姓妻弟、及其子女國外銀行帳戶,金額分別為8萬美元、70萬美元及69萬8,404美元,依當時匯率計算折合約新台幣合計4,744萬元。

不過,翁教授匯到美國的這3筆鉅款,隨後被台北市國稅局盯上,並以涉及贈與行為卻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為由,開單要翁教授補納95年度贈與稅額1,469萬元,並按應納稅額加處1倍的罰鍰1,46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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