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鄰居聊完天,發現我真是不夠聰明、不夠專業的HR,難怪這麼不得老闆疼愛!以下我會就陸續知道的各公司相關措施,或朋友對我有關資遣、減薪等的詢問,大部份的問題我都會向勞委會再確認後才update在此:

 

【Q1】公司發下問卷,徵詢員工「只減工資不減工時」意見,這種情況下的減薪是否合法:

【Ans】合法。依勞基法第21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因公司已經徵詢員工之同意,才採行減薪,符合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條件,故為合法。

 

【Q2】公司要求減薪後六個月,又決定要資遣員工,其平均薪資該如何計算呢?

【Ans】依據

             1.七十四年四月廿六日台內勞字第三○六九一四號函『關於公司資遣停薪留職人員,計算資遣費之平均工資時,應以留職停薪生效當日前六個月工資總額計算之。』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四月九日台八十三勞動二字第二五五六四號函『...以勞工退職前六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六,較為簡易、準確及合理。』

故:公司得以用減薪後的六個月平均薪資來計算資遣費。

 

【Q3】失業給付怎麼領?

【Ans】1.金額: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發給。

                2.期間: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最長發給6個月。

                3.需注意:領有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但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80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Q4】若之前已領過失業給付六個月,工作一段時間後,又再度被資遣呢?

【Ans】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3個月為限。

 

【Q5】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怎麼領?

【Ans】1.條件: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失業給付未滿六個月)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以上者。

                2.按被保險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50,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Q6】「公司要我們多休假,然後不給薪水,可以這樣嗎?」

【Ans】勞動條件的修改需要勞資雙方議定,若資方未經協商或徵詢員工意見,片面擅改勞動契約、強迫休假、不給薪,違反勞基法第十四條、廿二條,可罰資方六千至六萬元;公司有經營風險必須停工,也不能不給薪,至少都要支付最低基本工資,也就是一萬七千兩百八十元或時薪九十五元。 


【Q7】如果公司是要結束(因為兩個月沒錢發薪水了)目前從公司HR那邊聽來的資訊是要申請薪資墊償這一項目來付薪資,我的疑問是像這樣的情況未休特休也可以算在裏面嗎?
還是可以以舊制提撥的退休準備金來支付?(法令上退休準備只能用來支付退休金提領或是資遣費)

【Ans】在員工離職之前,雇主還是未能讓妳休完妳的特休假,是要支付相關費用的,可以從薪資墊償去支付。
舊制退休金在公司歇業(公司必需要先辦理歇業,才符合條件)時,只能先付給符合退休條件的員工,其次才是支付給其它員工的資遣費用哦!



 【Q8】公司沒有詢問員工而市直接佈達多休假減薪措施呢?

【Ans】強制休假的部份,相關法令上是沒有特別規範的,所以很多雇主會在景氣不好時,安排全公司的放假日。

但若是片面公告減薪,這可是不行的。因為勞基法規定要雙方合議。以下有一些這方面的判決:
http://www.bankunions.org.tw/?q=node/556
http://www.cpea.org.tw/hr_2.asp?ctype=2&autono=139

以上的判決內,雇主都採取了「默示表示」策略,有些狀況下,公司片面公告更改福利措施,那是可以的(但異議的表示,有一定的期間,超過時間就表示你同意);但由於勞動契約內的工資、工時...等,是所謂的必要項目,故無法符合民法153條默示條件。

  


 

 

延伸閱讀:【資遣費該如何計算】

                     【預告期間工資享定額免稅視為資遣費】 

                     【有關無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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