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太歲收據,申報所得可否列舉扣除?

【2008-02-19,現代保險金融理財電子日報】              
文/李子孝
 
依據民間習俗,國人都會趕在元宵節前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祈求在新的一年諸事順利,最近就有不少民眾向稅捐機關詢問,廟方開立的收據,是否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國稅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對政府機關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可於申報綜所稅時列舉扣除,但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等支出,因寺廟有提供服務,即屬於提供勞務的對價,並非完全無償的捐贈性質,並不適用列舉扣除規定。
 
此外,也不是所有捐贈皆可列舉扣除,如受贈的慈善機關或團體,未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即使民眾確實有無償的捐贈行為,也不得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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